法律制度是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武器,執法監管是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手段。面對疫情防控常態化新形勢,生態環境部門要牢固樹立法治思維,堅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護,用法治力量保護生態環境與治理。
我國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越來越嚴密,執法監管力度越來越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懲治手段也越來越多,查封扣押、按日計罰、犯罪入刑、損害賠償等法治手段,成為高懸違法者頭頂的利劍。法律的剛性約束讓違法者付出了高昂的代價,從而發揮了巨大的震懾和防止作用。
近年來,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尤其是今年,為了更好地支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推出了“兩個正面清單”制度。我們既要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同時,也要加強執法監管生態環境與治理。要繼續組織開展中央生態環保督察,推動各地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解決一批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要持續開展強化監督定點幫扶,指導幫助和督促重點區域扎實推進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秋冬季攻堅方案;對臭氧污染突出的城市,開展VOCs排放重點行業專項監督幫扶;對完成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存在困難的重點區域外城市,組織開展精準監督幫扶。以統籌強化監督為平臺,整合飲用水水源地整治等污染防治攻堅重點任務的現場檢查,進一步壓縮規模和時間,減輕基層負擔。
有了國家政策的支持和執法部門的引導,生態環境部門要堅持依法依規,增強污染防治措施的合法性。依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規范執法行為,進一步規范自由裁量權,杜絕隨意處罰、任意執法,生態環境與治理。對于生態環境問題的整改,堅決禁止“一刀切”行為,杜絕緊急停工停業停產以及“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簡單粗暴做法。要通過嚴格執法監管,督促企業把治污設施運行好,把標準履行到位,引導企業自覺主動守法,建立守法激勵機制,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良性發展。